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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起诉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起诉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起诉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权利主要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等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授权代理权限有哪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1、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2、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3、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4、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同时,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人授予的,那么自然代理的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对于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委托人需要在授权书上进行确认,并写明相关具体的事项。如若委托代理人行使的权限,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则其造成的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所以委托人在写授权书的时候,务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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