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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一、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代表人的权限根据来源于推选人的授权,在代表人推选书中明确。诉讼代表人仅可以就程序性事宜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包括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等;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变更、放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

二、诉讼代表人的前提条件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前提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为十人以上;

(2)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之一,与其代表的当事人诉讼利益一致;

(3)诉讼代表人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

(4)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是二至五人;

(5)原告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自愿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来的,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享有程序性事项的代表权限,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三、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

(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根据《民诉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诉讼代表人的入选的条件包括,诉讼代表人必须具有诉讼的行为能力,并且诉讼代表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具有诉讼相对应的能力,还有具有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的能力。

标签: 诉讼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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