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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哪些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哪些规定?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营利法人

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营利性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称为营利性法人,即不仅从事营利性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

三、怎么设立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4)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是指该法人组织有营利性活动,同时组织内的成员可以获得利益,像我们平时所接触到的公司就是营利性法人的一员。既然是营利性法人,就必然会有出资人,控股出资人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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