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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从哪里开始起算?

追诉时效从哪里开始起算?

追诉时效从哪里开始起算?

一、追诉时效从哪里开始起算?

一般来说,起诉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并非所有案件都是如此。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非法拘禁罪就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当非法剥夺自由的行为完成时,即构成犯罪。当非法拘禁状态结束时,犯罪也就结束了。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起诉效果应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的,从追诉期满之日起计算。此外,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可以延长起诉期限: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3、如果认为必须在二十年后追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犯罪前的起诉期限自犯罪后的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有哪些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这里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应当对罪犯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对某一种犯罪规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种犯罪中与犯罪行为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刑罚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影响巨大,对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愤,所以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时效规定的,超过一定的时间将不再追诉了。而追诉时效应该是根据不同的犯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的判断的。因此了解一下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这将直接的影响到追诉时效的计算,一般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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