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

执行中案件可以移交别的法院吗?

执行中案件可以移交别的法院吗?

一、执行中案件可以移交别的法院吗?

执行中案件可以移交别的法院吗?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是不能随便换执行法院的。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谁审判,谁执行,哪能说换就换的。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逆转的原因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如果确需其他机关(公安局、其它法院)协助执行,其他机关需协助。

民事执行案件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执行案件,认为有特殊原因不便或者不能执行,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案件的移送方向是什么?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由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该案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该案的执行仍由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涉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由制作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执行案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如果当事人分别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则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不能随便移交给别的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由制定该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管辖。已经产生效力的公证机关证明债权文书的案件,由申请执行人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财产内容且产生法律效力的涉外执行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关系。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usong/panjuezhixing/xkn8l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