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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案件再审立案流程梳理有哪些

最高院民事案件再审立案流程梳理有哪些

一、最高院民事案件再审立案流程梳理有哪些

最高院民事案件再审立案流程梳理有哪些

1. 最高院再审立案咨询电话:12368,电话比较难打,建议勤打多等。

2. 立案方式:1可邮寄立案,2网上立案,3可现场立案。

3. 邮寄立案:由于海南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受理区域内,可通过邮寄立案材料的方式立案。

4.网上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诉讼服务网注册并提交立案材料,最终结果以法官审查后的结果为准。立案材料准备及整理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以下是再审办理时需要的相关材料:

1、再审申请书(请注意:一定要在申请书中写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哪一项或者哪几项规定,并详细说理。原件数量:原告 被告 1,如果有第三人,则为原告 被告 第三人 1(请注意:是原被告,不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原件,不是复印件)

再审申请书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文书样式》等等进行编写,慎重准备

2、一审裁判文书,原件供查验,查验过后退回,复印件(带章)一份。

3、二审裁判文书,原件供查验,查验过后退回,复印件(带章)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是统一社会信用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定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证原件供查验,查验过后退回,复印件一份(包含年检一页)。

7、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

8、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加盖法院公章复印件一份,如果没有就去阅卷复印。

9、证据材料,包括原审主要证据材料和再审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二、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有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一般为检察院发现自己的审判结果有错误以后,提出抗诉报告书进行作出抗诉决定。一般在相关审判结果出来后,在五天内,可以进行申请抗诉,并提交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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