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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可侵害。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
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一般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生命权和健康权有很多层面,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很多内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应该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

生命健康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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