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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遗失物可不可以善意取得

捡到遗失物可不可以善意取得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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