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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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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环境污染事件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
2012年1月15日,因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违法排放工业污水,广西龙江河突发严重镉污染,水中的镉含量约20吨,污染团顺江而下,污染河段长达约三百公里,并于1月26日进入下游的柳州,引发举国关注的“柳州保卫战“。这起污染事件对龙江河沿岸众多渔民和柳州三百多万市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截至2月2日,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而柳州市则一度出现市民抢购矿泉水情况。事发后,肇事企业的10名责任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
江苏镇江水污染事件
2012年2月3日中午开始,江苏镇江市自来水出现异味,镇江自来水公司最初的解释是“加大了自来水中氯气的投放量“,但其后两天,镇江发生了抢购饮用水风波。2月7日,镇江市政府承认:水源水受到苯酚污染是造成异味的主要原因。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曾停靠镇江的韩国籍“格洛里亚“号货轮有排放污染源的重大嫌疑。3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正式向法院起诉该货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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