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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处理发生侵害的高空坠物的具体表现在哪条法规?

公平处理发生侵害的高空坠物的具体表现在哪条法规?

一、公平处理发生侵害的高空坠物的具体表现在哪条法规

公平处理发生侵害的高空坠物的具体表现在哪条法规?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二、高处坠落的形式表现

(一)临边作业高处坠落

脚手架跟不上;头层墙面超过3.2m二层楼面的周边,以及无脚手架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未加安全平网;临边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油漆或其它工种在外架已拆除的窗口作业;建筑物之间的高层通道不设防护栏杆,地面上方未安装防护棚。例如,某工地油漆工黄某在楼与楼通道上行走时,从约3m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二)洞口作业高处坠落

洞口未作防护;复式阁楼内楼梯洞口未作防护。

(三)采光井、电梯井高处坠落

电梯井无防护,采光井无防护造成高坠。

(四)吊栏、接料台高处坠落

吊运长料时吊栏安全门被拆除,个人行为失误,失足坠落;吊栏安全门拆除后未恢复,吊栏安全门联锁损坏,吊栏升上,安全门不回位,接料台安全门无联锁装置,工人误操作。料台无安全门,或安全门未关闭,都能引起高坠事故。

(五)屋面施工高处坠落

屋面施工无安全防护,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个人行为失误,导致高处坠落。

(六)挖孔桩高处坠落

人工挖孔桩洞口无防护,防护不牢或防护被损坏,导致高处坠落。例如某工地民工蔡某与另一民工搬运空压机时,由于搬不动,于是将桩孔盖板做垫板,因不知是盖板,致使蔡某一脚踏入桩孔内,坠落身亡(桩孔深27.6m,孔径为0.9m),直接原因是盖板未固定,且违章搬动。

(七)攀登作业高处坠落

简易的脚跳板不稳定,安装用的各种梯子质量不符合要求,门型脚手架不牢固,移动式操作平台重心偏离而倒塌。

(八)违章行为的高处坠落

违章从外翻越单元与单元间墙,翻越墙头,一个单元向另一个单元窗户翻越,都是违章高坠的表现。如某工地油漆工刘某在六楼从一单元向另一个单元翻越,由于安装的塑钢窗未固定,致使其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九)各类小物件

这类物品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从高空掉落时,其产生的动能会瞬间激增,因此其杀伤力不容小觑。这些坠落的小东西,引起脑震荡的可能性很大,严重时甚至可能会引起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十)花盆等

曾经就发生过路人被楼上掉落的花盆砸到,当场死亡的事例。

高空坠物的具体表现笼统来说在于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具体在于各类建筑工程作业途中的物件掉落、居民日常用品不慎或故意掉落等。该类事故承担责任的公平性表现在了法规中,采取举证原则,任何相关人员无法举证则事件全员进行赔偿,无法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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