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

善意取得成立条件与效力

善意取得成立条件与效力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处分权,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的,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的,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成立条件与效力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hiwu/hetongxiaoli/z4k66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