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

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承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承诺生效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点: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无效。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承诺无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标签: 合同 无效 承诺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hiwu/hetongxiaoli/vkevv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