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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特点有哪些

试用买卖特点有哪些

试用买卖特点有哪些
试用买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其主要特征有: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
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标签: 试用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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