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

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吗?

一、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吗?

可能会带来,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使权利人恢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时的状态,是一种恢复原状的保护,保护向既往发生。信赖利益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效力问题,如果因缔约过失造成合同无效的,缔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产生的损失等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及材料是什么?

1、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hiwu/hetongjiufen/wz8pw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