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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合同纠纷必须首先审查合同效力吗?

审理合同纠纷必须首先审查合同效力吗?

一、审理合同纠纷必须首先审查合同效力吗?

审理合同纠纷必须首先审查合同效力吗?

“合同效力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许可的效力,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绝大多数合同类纠纷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存在纠纷而引发诉讼,但是几乎所有合同纠纷的解决都涉及合同效力的确认。“确认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合同纠纷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需先对合同效力依法确认。”在合同当事人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二、侵权纠纷需要审查合同的效力吗

侵权纠纷不需要审查合同的效力,只要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可。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侵权、与有过失及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事责任具有决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债权、分割姓名权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的过错轻重,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决定作用。故意侵权的,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过失侵权的,责任较轻。

第三,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和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为共同原因的)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系。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共同侵权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份额,衡量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

审查合同的纠纷需要首先审查合同的效力,但是侵权的纠纷不需要首先审查合同的效力,如果在审查的过程中涉及到合同的效力,可以进行审查,绝当民事责任的过程包括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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