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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一、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房产异议登记的办理条件: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改的,可以由房屋权利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二)申请人未就同一事项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另一种观点是既然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登记、救济措施,该证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严格,最终解决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途径解决。如父母亲房屋,被其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移到自己名下,此时其女儿就转移登记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了父亲在转移登记前已亡的证明,而这个死亡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我们在登记实务中还会遇到一种较多的情况,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获取的,此时,证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

二、异议登记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事项,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受理。

在当代的生活,现在如果房产要想进行登记的话,必然是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这样的一个环节的,同时不动产登记如果提出异议的话,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操作,而异议登记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在这过程当中,如果因为异议登记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还需要赔偿损失。

标签: 登记 异议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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