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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限制

我国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限制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有很大的不同,就自然人而言,只要其顺利的出生了,那么就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对于企业法人来讲,则在从设立的那一刻开始也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却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那究竟我国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限制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我国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限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各国立法例不一,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方式:一种是日本式,规定法人仅在其目的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另一种是瑞士式,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与自然人相同,但依本质为自然人所专有的,法人不能享有。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我国立法基本上采日本式。

论采取何种立法方式,均承认其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

(1)以生理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体自由权、肖像权等,法人不得享有,然而非以此为前提的人格权,例如名誉权、名称权,法人可以享有。

(2)由血族团体关系所生的身份权,例如亲权、亲属权、配偶权,法人不得享有。

(3)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继承权法人不得享有,而不以自然人身份为前提的受遗赠权等,法人则可以享有。

2.规则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如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国家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等。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的目的决定着法人的性质,决定着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范围。

但应注意的是,这里的目的,并非仅限于在法人章程或捐助行为中所订立的范围,而应广泛的指为达成该项目的而以此为中心的一切权利。

对于须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在我国法人登记不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会在其解散的时候消灭。因为实际主体的不同,很明显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至于我国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本站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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