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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不同

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不同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其出生开始就具有的,这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样。而作为法人,在设立之后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毕竟不是真正的人,因而在这方面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有一些不一样。那究竟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不同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不同

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则自然人不能享有。

三、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太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原因是法人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不同,分别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小编已经在上文中总结了三点,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作为企业法人,其实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时候,多多少少还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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