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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雇佣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雇佣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2.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3.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4.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风险负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劳动者若发生工伤, 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行纪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签订都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的,如果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存在异议的,或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那么该合同就是不具备效力的,相关情况需要结合实际的合同条款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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