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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不当得利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不当得利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若公民、单位发现自己的权益,是因为其他的民事主体获得了不当得利而受损,那么在向对方提出返还利益的请求之前,需要先确定得利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若是,则不能提出利益返还请求,这是由于善意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民法典的要素是什么?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包括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的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并非所有的公民、单位在获得不当得利之后都需要将自己已经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合同权益受损者,但若不返还,则需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或者证明自己之所以获利,是因为他人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实施了给付行为;或证明自己满足其他无需返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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