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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规定了哪些义务

供用电合同规定了哪些义务

供用电合同规定了哪些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它具有强制缔约性质,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供用电因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强制规定了电力公司的强制缔约义务,具体义务如下:
1.供电人的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人的抢修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人的交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4.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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