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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可以是法人吗?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可以是法人吗?

当下很多年轻人选择自主创业成立公司当家做主,推进社会发展,出现很多分公司,那么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的选择中要进行一些了解,以及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免对以后公司的各种情况不能有效的正确的解决,有人问过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可以是法人吗,小编就此问题与大家一起学习公司法对其的规定法则有哪些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可以是法人吗?

一、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

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公司组织管辖系统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司本体;分公司是指接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子公司又称从属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二、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在实践中,经过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而且总公司一般也会为其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和财产,分公司在此资产范围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基于程序法高效、便捷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相对方可以选择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当分公司被判履行特定财产给付义务、但其资产不能足额给付时,胜诉方可在执行阶段要求总公司履行相应义务。《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许多不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够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其中包括分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合法成立”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两项条件的分公司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否则诉讼主体只能是总公司。

三、诉讼主体的选择实践中对于分公司经营行为产生的纠纷

被告的选择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

1、是对总公司为被告

2、是以分公司为被告

3、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从诉讼角度来说,这三种方法均可。原告方可以从管辖的角度考虑,看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判断何种诉讼对已方更为便利,也可以从判决后执行的角度考虑,考察分公司的资产情况,对其资产是否足以偿付涉诉债务作出初步判断。总之,原告对被告的确定享有选择权。

总而言之,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必须有第三人代表为其进行诉讼,如果发生任何事情都要与总公司法人进行,分公司签订合同必要诉讼人在选择上要依照法律的条列选择,同时分公司也是要在确定是合法成立的拥有各种证件才是完整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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