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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破产留守人员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破产留守人员社会保险

一般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后会留下部分的员工,帮助处理相关的工作,这就是留守人员,而留守人员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同的,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破产留守人员社会保险也是不同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破产留守人员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本站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破产留守人员社会保险

一、劳动合同法破产留守人员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留守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此阶段,留守人员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续,留守人员继续享受原工资、社保等待遇。至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指定负有配合清算工作责任的人员留守,以协助管理人做好各项工作。

待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留守人员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在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留守人员仍应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但管理人不能与留守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在没有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留守人员应当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待遇。而管理人只需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向留守人员支付工作报酬,并由清算费用支付。

以上就是有关劳动合同法破产留守人员社会保险的规定,作为留守人员就是为企业处理破产后的事情,当一个公司宣布破产时,该公司与员工的合同就此终止了,而留守人员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我国规定用人的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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