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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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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发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范围、面积

1、甲方同意发包给乙方的林地位置、四至范围见图纸,面积约为 亩,该面积仅为意向面积,非支付承包金面积。

2、承包面积以乙方实际造林面积为准,由甲、乙双方会同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的面积(水平面积)确定。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 

三.交地:交地时间为 ,地上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金付款面积以实际承包造林面积为准。

2、承包金自实际交地日起算。

3、每亩每年承包金 元(大写: 元,已含税金)。

4、在承包期限内,承包金按期支付,每期付一次。第一期为 年,从第 年开始每 年为一期。

5、第一期承包金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实际造林面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此后每期承包金在上一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承包金。

(2)甲方按时交地给乙方。

(3)集体所有地发包、流转甲方应依法办理村民集体决议,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或流转的村民决议。

(4)甲方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给乙方。

(5)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未对该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任何处分;属于政府土地规划确定的商品林用地,非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或其他公益林等限制流转的林木及林地;林地内原有之水田、农地、放牧地、经济林地、薪材地、石头地、风水地、坟墓用地或其它设施地等地段均已明显划定、剔除,无任何产生相关纠纷之可能。

(6)甲方负责办理林地发包、流转的审批、登记及过户手续,承担登记及过户、办证等相关费用,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7)甲方有义务协调处理与林地有关的争议、侵权事件,协助乙方维护林地经营中治安问题,保证乙方对承包林地能正常经营。

(8)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为乙方营林作业提供无偿通行便利。

(9)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否则,甲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

(2)承包期限届满,如甲方将承包地继续发包或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合同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营林需要,自主决定在林地内增建林业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等。

(4)合同期限内乙方依法享有该林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5)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包地及原有之林业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包期内添置的设备及林业设施等归乙方所有,也可在甲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

(6)承包地被国家征用、征收的部分,乙方有权将其从实际承包面积中剔除,甲方无权就该部分被剔除之林地要求乙方支付承包金;国家征地所获之补偿金,属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补偿金和地上林木补偿金的,归乙方所有;属土地补偿金的,扣除乙方已付给甲方的未使用年限的土地承包金外归甲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提交林地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仍有承包需要的,甲方须继续履行合同,延期交地期间不算入承包期限;甲方延期交地时间超过1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2)乙方自甲方交地之日起两年内无任何理由没有造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非因乙方原因发生无法造林情形,甲方不得行使该解除权。

(3)林地未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发现后有权从承包面积中剔除,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就剔除林地支付承包金,已经支付的予以返还,乙方已经实际投入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4)非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承包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纠纷、第三人侵占乙方承包地等情形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在乙方指定期限内处理妥当;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论合同解除与否,乙方均不支付承包地被侵占及无法经营期间的土地承包金,已经预付的应予以返还,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甲方证明其拥有发包或流转资格的文件资料要真实有效,伪造或变造文件资料骗取合同收益的,甲方除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承包费用外,还须赔偿乙方的其他投入损失。

(6)林地发包或流转应依法进行,甲方违反法定程序发包或流转土地,合同无效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7)甲方不能妥善解决道路交通问题或者不能有效阻止相关方干扰乙方营林,导致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疵,除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外,乙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乙方逾期一个月支付承包金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年未支付承包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0)若甲方违约应对乙方负赔偿责任,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甲方承包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甲方承包金不足赔偿款的,甲方应补足。

七.其他事项:

(1)承包期限届满,承包地内营造之林木如未达轮伐期的,该部分承包地的承包期限自动延期到该轮伐期结束,延期部分租金按合同约定支付。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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