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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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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何规定?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答如下,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特签订本买房正式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建筑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
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万元整,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大写: ) ,余款 元(大写 )在甲方移交房屋时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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