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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条件

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屋且租赁住屋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屋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屋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时,可以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屋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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