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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模板(简单9篇)

借款合同纠纷模板(简单9篇)

借款合同纠纷模板1

借款合同纠纷模板(简单9篇)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xx]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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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模板2

个人借款纠纷合同庭审的规定是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XXX,XX银行、XX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XXX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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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模板3

企业员工借款合同纠纷的规定是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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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模板4

根据XXX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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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模板5

按本市住屋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屋公积金满6个月(或三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屋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以上是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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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模板6

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
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
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
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
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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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模板7

可起诉要求返还,经合法送达程序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如果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收条、还款计划、汇款单、转账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面证据,则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民间借贷纠纷是否能取得胜诉结果,与庭审中双方表现是否能让法官信服有莫大关联。

借款合同纠纷模板8

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继续合作,而且协商解决简便、迅速、耗费少、便于执行,因而是一种常用方法。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利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法院一定要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件,解决纠纷,不要久拖不决,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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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模板9

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6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__分行。

负责人王_,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_,__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_。

法定代理人丁_(系丁_弟弟)。__分行(以下简称__分行)诉丁_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年4月23日作出( )黄民二(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 年10月16日作出( )沪二中民三(商)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再审后 年12月16日作出( )沪二中民三(商)再提字第1号民事裁定,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黄民二(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重审 年11月20日作出( )黄民二(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__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__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曹_、被上诉人丁_的法定代理人丁_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重审审理查明, 年5月25日,丁_以购买范某某出售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小区某号203室房屋向__分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住屋抵押

借款合同,约定:丁_因购房向__分行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自 年5月起至 年5月止,借款年利率为5.04%;并以丁_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__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__分行放款条件为取得“房地产抵押收件收据”。同时,__公司出具担保书,对丁_购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小区某号203室房屋向__分行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__分行依合同中“以丁_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人或经纪人在__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的约定, 年6月24日将贷款10万元划入__公司的银行账户 。 年8月5日,上海市奉贤区房地产登记处受理并准予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17幢某号203室房屋的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为丁_,他项权利人为__分行。嗣后,__分行陆续收到以丁_名义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计29,969元。

原审重审审理中,__分行以丁_自 年10月20日起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丁_归还贷款本金81,684.53元,支付利息4,910元、逾期利息526.19元及自 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81,684.5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丁_不能清偿债务,则__分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丁_所有的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丁_及其法定代理人丁_辩称,丁_系智力残疾人,不可能向__分行借款,且__分行提供的个人住屋贷款申请表中许多信息与丁_本人实际情况不符。不同意__分行的诉讼请求。

原审重审又查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17幢某号203室(借款合同上写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小区某号203室”)即是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新村某号203室房屋,系丁_ 19__年6月29日与原上海市奉贤县南桥房产管理所签订公有住屋买卖

合同所购得。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__年9月29日颁发“沪房地奉字(1997)第00198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丁_。后因建筑面积差错,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年6月2日换发“沪房地奉字( )第00839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仍为丁_。 年8月29日,上海市奉贤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丁_为智力残疾人的“沪奉字第480009号”残疾人证,当时未确定监护人。 年5月、7月,丁_住所地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第一居民委员会和其所在工作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先后出具证明,指定丁_的弟弟丁_为丁_的监护人。 年6月,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丁_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丁_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原审重审另查明,__分行曾以本案涉嫌贷款诈骗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审法院重审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丁_智力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与__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非日常生活必需的合同,且标的数额达十万元,又抵押自住屋屋,以丁_的智力难以理解自身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故丁_与__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与其的智力不相适应,丁_依法不能独立实施该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现__分行没有举证证明,当时监护丁_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亲属代理或者同意丁_签订借款合同,而现在的法定代理人对该合同亦不予追认。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归 无效。同理,基 该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设立房屋抵押权的登记行为亦无效。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各自财产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丁_可以请求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登记。__分行称贷款已发放给丁_,丁_对此表示否认,而__分行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丁_收到过贷款,其举证将贷款划入__公司的账户 ,不能视作丁_收到贷款。__分行请求丁

甲归还贷款本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__分行与丁_ 年5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二、确认__分行与丁_ 年8月5日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17幢某号203室房屋设定的抵押登记无效。三、驳回__分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23.62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由__分行负担。

原审法院重审判决后,__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必要的当事人__公司;原审判决认为丁_不能进行抵押贷款事宜与事实不符,故原审重审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丁_的法定代理人辩称,丁_是智力残疾人,其不可能远道从郊区的__银行来签订借贷合同,且合同上的丁_的有关信息是虚假的;丁_没有收到过贷款。原审法院的重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重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丁_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人,其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的重大行为显然与其精神智力状态和辨别能力不相适应;且涉讼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新村某号203室的房屋,早在19__年6月已经登记 丁_名下,而以借贷抵押为基础的范某某与丁_之间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小区某号203室二手房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故原审法院认定__分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丁_之间的个人住屋抵押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是正确的。__分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管理不严,既没有谨慎审查核实借贷关系当事人身份及相关的详细信息,也没有严格执行金融行业放贷程序和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就将10万元贷款划入__公司的账户 ,存在过错。由 __分行无证据证明其放贷的10万元是丁_收取的,且涉讼的__分行与丁_之间的个人住屋抵押借款合

同属无效合同,所以原审法院依法驳回__分行要求丁_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鉴 涉讼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原审法院确认__分行与丁_ 年8月5日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17幢某号203室房屋设定的抵押登记无效,与法有据,应予维持。__分行在起诉时没有将__公司作为被告,在本案一审时也没有提出请求追加__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故本院对__分行认为原审法院遗漏诉讼当事人的诉称,不予采信。__分行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3.62元,由上诉人__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_

审判员王_

代理审判员王怡红

书记员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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