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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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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__年__字号__借款合同向____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 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偿清完毕后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 

3.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受权代理人)      (或受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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