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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其他财产权利包括

合伙企业法其他财产权利包括

合伙企业法其他财产权利包括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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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包括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首先,该条法规明确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能够适用该破产法,另外该法附则中的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合伙组织、民办学校性质的组织也可以适用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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