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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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32、33、35、38、102、103、110条股东权利进行了表述:主要分为以下两大部分:
一、股东财产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优先认购新股权;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二、股东管理权
1.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4.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5.权利损害救济权;
6.公司重整申请权;
7.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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