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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改制企业

会计与改制企业

会计与改制企业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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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改制与政府主导改制的区别


按发生的原因,有企业自主改制和企业非自主改制(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改制)两种情形。企业改制必然涉及到企业的劳动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那因企业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企业改制发生的原因不同分情形处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在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予受理,认为应当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但是,在实践中对政府主导的改制,产生劳动争议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常没有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解决机制,这类争议很多时候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通常政府对企业改制通常是出台文件确定大的框架,由企业本身制定改制方案,政府进行批复。但是对企业制定的改制方案的程序、制定的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员工对改制方案产生异议时,如何进行裁决没有程序性规定,更谈不上对裁决不服如何进行救济的途径。

2、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进行解决没有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只明确对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可以对改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虽然没有明确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均不予受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存在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解决,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得不到司法监督,劳动者就成了无人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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