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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返佣的规定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返佣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以及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也就是明确规定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返佣”手段来吸引客户投保,即“返佣”行为从根本上就是不合法的。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之规定,保险代理人若存在“返佣”情况的,可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返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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