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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离婚诉权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精神病患者离婚诉权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精神病患者不能起诉离婚,可以由监护人代理起诉离婚。

精神病患者离婚诉权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可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可以,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在程序上,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无须进行实体审理。

为更好的保障精神病人当事人的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此时需要前往医院,通过查看当事人精神状态及询问其主治医生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承办法官向当事人的亲属释明,需先行提起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特别程序,根据认定结果,如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时候,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则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维系或是解除婚姻关系。如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当事人亲属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双方原先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应积极为患者治疗疾病,控制其病情,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经调解无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而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方面,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次,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当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精神病人一方,由法定代理人代养的要求时,因精神病人本来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更不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故在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时,子女的抚养权更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行使,而关于抚养费问题,精神病人尽管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欠缺抚养的能力,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向精神病人主张抚养费,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精神病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出于弱势地位,为使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应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在精神病人不能维持其经济需求的情况下,对精神病人的分割比例予以适当倾斜或者对精神病人进行经济补偿。

我国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的,对于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在目前的情况下,法律所能做到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弱者,法官也尽可能的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及诉求,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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