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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可否全权代理

离婚案件可否全权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离婚案件可否全权代理

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离婚案件中,因为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特别授权代理人单独出庭,只要当事人能出庭且能表达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因此,离婚案件是不能够特别授权的。也就是不能、不可以全权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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