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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明细

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明细

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明细
律师解析: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
3、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4、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有出轨、嫖娼等行为,严重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确无和好可能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并且没有取得对方谅解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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