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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做的财产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婚内做的财产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婚内做的财产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婚内做的财产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从一个案子的一审、二审判决的差别,看将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的法律效力。

双方于2019年1月8日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甲方小明,乙方小红,双方经友好协商,对现有财产归属达成以下意见……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A房屋: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人为小明,房屋对应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      号……双方经过谨慎考虑,一致同意将上述所列财产归小红所有……。

一审观点:

双方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小明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A房屋归小红所有,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房产归小红所有。

二审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红与小明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小明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小红所有,在房产未过户之前,小明能否予以撤销。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小红、小明于2019年1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以及小明的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

双方关于其中所涉财产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A房屋权属约定部分,因该房产系小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小明要求予以撤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给另一方,一审认为是婚内财产约定,约定有效,房子归另一方所有。二审驳回了一审的判决,认为这应当适用的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为赠与,并且在没有过户前,可以撤销,房子还是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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