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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
社会在发展,经济在不断增长,家庭的物质财富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也在不断积累、增加。一旦家庭破裂,财产的分配也就会自然随之而来。根据财产是否可以移动,可以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根据财产分割后是否还具备使用价值,可以将财产分为宜分割物和不宜分割物,例如:电视机就是不宜分割物,不能说离婚了,你要机壳我要机芯,如果这样,电视机就失去了正常的使用功能。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原则到底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弄明白哪些财产在离婚时不能分割?例如:个人的婚前财产是不能在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婚后双方根据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也是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的。
哪些财产应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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