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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上诉

离婚财产分割上诉

离婚财产分割上诉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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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上诉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一方或双方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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