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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公证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公证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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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证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1、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2、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就财产分割的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遵照执行。在司法实践,可能出现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隐瞒不报的情况,发现这种情况时,另一方应当进行财产保全,而后还应当进行财产公证,以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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