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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内容是什么?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内容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的是现代如果劳动者入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的,这个五险一金已经当中就包括住屋公积金,这个可以帮助大家购买房屋的时候提取出来。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内容是什么?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内容是什么?

一、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屋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时,可以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屋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屋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屋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屋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屋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屋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屋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屋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二、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屋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屋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屋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屋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屋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屋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屋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屋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屋公积金的行为。

首先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住屋公积金,在提取的时候肯定需要缴纳的年限满足一定的时间。其次就是提取住屋公积金的时候也是有一定比例要求的。除此之外,小编给大家介绍了其他的管理条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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