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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谁来赔偿

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谁来赔偿

一般情形下,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
但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其范围和条件。
如果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贬值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受害人依法应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若有专门从事机动车鉴定估价的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的估价鉴定,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程度及最终修复程度等,如果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受损车辆经过修复后完全能恢复原有技术性能,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则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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