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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注意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注意事项有哪些

(1)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车辆减值损失并不明确,在现实中没有实际体现出来,虽有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但这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不足以认定其损失,且该损失并不确定,会随着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所以,法院不宜认定该项损失。(2)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中,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所以主张车辆减值损失于法无据。(3)由于车辆减值损失只是依据评估报告,并未实际体现,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减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主张权利,在没有交易之前,其请求不应支持。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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