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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

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具体如下:

(一)赔偿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赔偿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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