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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是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我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第二十条中的最后一句我们不难理解,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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