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夫妻感情确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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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般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等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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