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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所以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也是得不到认可的。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法院宣告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依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二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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