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婴儿落户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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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前若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抱养)小孩,可按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方可随收养人上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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