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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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给付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比如说:(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只有例外情形下,才能要求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以后两条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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