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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有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推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殊情况的,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

《婚姻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除外情况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有上述这两种情况时,即便不经过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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