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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后买的手饰和项链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请问婚后买的手饰和项链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些首饰中李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予以尊重。
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所以,婚后买的各种首饰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请问婚后买的手饰和项链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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